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282號
TYDV,114,司執,3282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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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82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李俊良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方羿璇即方奕心即方秀英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調相對人之保 險資料,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 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 ,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苗 栗縣苑裡鎮,非在本院轄區內,本院自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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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