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17號
TYDV,114,司執,3117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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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1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羅元嶸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債 務 人 郭璟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3樓 
 吳麗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璟華對於第三人利捷實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所在地 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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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