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47號
TYDV,114,司執,147,2025010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高郡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3樓
債 務 人 霖詠企業有限公司(已廢止)

法定代理人 韋紹霖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號 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債 務 人 許瑞珍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霖詠企業有限公 司已廢止登記,韋紹霖許瑞珍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,有 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霖詠企業有限公司(已廢止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霖詠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詠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