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961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23樓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
住同上
債 務 人 賴松文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,惟觀 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南門郵 局設於屏東縣恆春鄉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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