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877號
TYDV,114,司執,10877,2025012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7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樓、4
            0樓及41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書紅、張家銘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  
債 務 人 吳秀滿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   
 蔡錦財  住○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秀滿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文山景美郵局之存款,並請求查詢債務人吳秀滿、蔡 錦財之人壽保險契約資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之 第三人郵局所在地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