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7800號
TYDV,113,司執,157800,2025010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780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債 務 人 簡瑋呈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並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旦分行之存款債權,而第 三人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。衡 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