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421號
TYDV,113,司執,156421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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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21號
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6樓  
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慧文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
            號4樓             
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
 謝天仁律師
 歐宇倫律師

法定代理人 張德佃  籍設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 
債 務 人 陳秀英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7樓 
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附表一建物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,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 ,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,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 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。前項專有部分,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 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,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。共有 部分,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 專有部分之附屬物。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 之權利,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。又於公寓大廈,其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 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。民法 第799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5項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 項規定分別訂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執本院95年度拍字第2779號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 行名義(下稱係爭執行名義),聲請拍賣債務人廖耿暉所有 附表一所示建物(下稱係爭建物),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 係爭建物之座落基地亦應一併聲請拍賣,始符合區分所有建 物之專有部分及其座落基地合併移轉之規定,此有桃園市桃 園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2日桃地所登字第1130017344號函說 明可佐。惟係爭執行名義之附表僅記載如附表一之建物部分



,至於建物座落基地即附表二之土地並未記載。債權人據此 僅拍賣債務人所有附表一建物之聲請,即有違反區分所有建 物專有部分應與其座落基地合併移轉規定之虞。雖本院前先 行電話向債權人為說明,並以正式公文通知債權人應於收文 後5日內補正提出得以執行債務人所有附表二所示土地之執 行名義,相關通知並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,然債權人迄未 補正,有本院收文狀查詢單二紙在卷為證。準此,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,應認本件就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聲請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
(附表一)
113年司執字156421號 財產所有人:廖宜清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7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地下室底二層 22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、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地下一層: 138.12 地下二層: 3618.30 合計: 3756.42 1060分之39 備考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 2 1138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地下室底三層 22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、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地下三層: 3716.90 合計: 3716.9 1284分之45 備考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

(附表二)
113年司執字156421號 財產所有人:廖宜清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中山 102 4130.34 10000分之27 備考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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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