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性自主罪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侵簡字,113年度,3號
TYDM,113,侵簡,3,20250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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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侵簡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真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
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「詐欺案件」之記載,更
正為「妨害性自主罪案件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「詐欺案件」之
記載,為「妨害性自主罪案件」之誤載,屬誤寫之顯然錯誤
,倘加以更正,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,揆諸上開
說明,爰依職權更正為「妨害性自主罪案件」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欣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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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