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全字,114年度,23號
SCDV,114,司執全,23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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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
代 理 人 翁毓君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
債 務 人 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1樓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所有薪資債 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 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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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