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(債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171號
SCDV,114,司執,4171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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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71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  
送達代收人 枋政緯  住同上  
債 務 人 琦億塑膠實業有限公司(廢止)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 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
人     傅遠琦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   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
債 務 人 高閣實業有限公司(撤銷)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 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。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 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 ,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末按換發債權憑證,本質上亦屬 聲請強制執行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(臺 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傅遠琦住所係在桃園 市桃園區,債務人琦億塑膠實業有限公司、高閣實業有限公 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 人戶籍資料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

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郭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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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琦億塑膠實業有限公司(廢止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閣實業有限公司(撤銷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