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侯巧怡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債 務 人 鄭文隆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○0號(新竹市
東區戶政事務所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樂應駿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(新竹市北區
戶政事務所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,據查債務人鄭文隆勞保投保 單位之登記地址在宜蘭縣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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