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786號
SCDV,114,司執,3786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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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78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代 理 人 李承璋
債 務 人 王舜承王孟德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王舜承王孟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舜承王孟德為強制執行,惟未指明 應執行標的所在為何,查債務人戶籍地址(住所地)係在南投 縣魚池鄉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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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