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758號
債 權 人 宋茜蒂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
號1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
債 務 人 CAPITAN RESHEL ESTRADA雷雪兒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、66號2
~10及68號
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
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、4、7
樓
護照號碼:M0000000M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外 人居留資料,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 經查,債務人居留所在地係桃園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