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4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侑如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
債 務 人 張妗裴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居新竹市東區柴橋路59巷77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妗裴於勞工保險局登記任職公 司之薪資,惟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係於臺北市大安區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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