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就學貸款(債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57號
SCDV,114,司執,257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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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曾郁翔
債 務 人 游雨潔

游祥茂

方筑玉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。又按換發債權憑證,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(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游雨潔游祥茂、方 筑玉住所分別係在金門縣、金門縣、桃園市,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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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