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789號
SCDV,114,司執,1789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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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89號
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  
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莊佳霖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  
債 務 人 卓曉玲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之1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卓曉玲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 部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 臺北市信義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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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