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9號
SCDV,114,司執,109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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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號
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
          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
            0號1樓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
債 務 人 ASIH PARNINGSIH阿西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SIH PARNINGSIH阿西之薪資債 權,經查其現服務之第三人地址為雲林縣四湖鄉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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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