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24號
SCDV,114,司執,1024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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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4號
債 權 人 羅春彥
債 務 人 游淑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(戶籍地)係
在桃園市平鎮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
單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
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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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