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5號
SCDV,114,司促,95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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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胡茗翔



黃瑞霞



一、債務人胡茗翔黃瑞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6,179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胡茗翔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
務人黃瑞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貸款】5筆,共計新臺幣245,446元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
均攤還本息,共分60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
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
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10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
付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胡茗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
依約履行,尚欠本金新臺幣196,1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
瑞霞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79元 胡茗翔黃瑞霞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96179元 胡茗翔黃瑞霞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79元 胡茗翔黃瑞霞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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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