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何明亮
何美慧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,829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何明亮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何美慧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1筆
,共計新臺幣2萬8,829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
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
本息,共分12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
約金。(二)、詎債務人何明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
約履行,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8,8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何
美慧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、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、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、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