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204號
聲 請 人 陳芯儀
特別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
關 係 人 陳習強
林碧圓
陳思潔
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
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
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陳芯儀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罹患重度智能障礙,其不能為意思表
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依法聲請為
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指定新竹市政府為其監護人,新竹市政
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提出身心障礙證
明、戶籍資料等件為證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新竹市
政府為監護人,及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1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2、戶籍資料、親屬系統表。
3、聲請人現況光碟。
4、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成年監護/輔助鑑定書。
3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訊問筆錄、本院訊問筆錄。
(二)聲請人為精神上之障礙(重度,智能障礙),致為意思表
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
准依其聲請為監護之宣告。聲請人父母及胞姊經本院合法
通知均未到庭表達意見,又新竹市政府為身心障礙者之主
管機關,能統籌提供身心障礙者之保護、服務及照顧等各
項資源,有專業人員得妥適處理聲請人之事務,認應由新
竹市政府任聲請人之監護人,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
最佳利益,爰選定新竹市政府為聲請人之監護人,新竹市
政府社會處處長擔任聲請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