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94年度,254號
FYEV,94,豐補,254,2005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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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豐補字第254號
原   告 台中縣和平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瑞森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防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能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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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