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63702號
SCDV,113,司執,63702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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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37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、27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欣怡  
          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
 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莊國艷  住新竹縣新埔鎮新關路五埔段657巷49
弄5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莊國艷所有薪資債權(請求執行 郵局存款部分經查於新竹學府路郵局餘額81元,因未達最低 扣押金額,不予執行),惟依勞保投保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大溪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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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