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514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權人與債務人曾貴玲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須提出聲請狀載明執行之標的物, 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,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 有之土地、房屋登記簿謄本。強制執行須知第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項記載,乃聲請強制執行之必備要件,蓋債權人如 未於聲請執行之書狀中指明執行之標的物,亦未表明調查之 方法,執行程序即無從開始。次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執行法院應先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不補 正,即得以其聲請不合法為由,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 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中並未記載欲執行之財產標的, 僅請求調查新竹市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辦理買賣登記之相關資料(買賣契約)及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 號之變更資料。並稱債務人洪全福(已歿)遺產有上開三筆土 地,惟其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出售1907、2017地號二 筆土地,又查無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之資料,為明瞭繼承人 於繼承範圍內受有之利益為何,故請求調查之。然強制執行 程序之目的係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,並非就債務人之財產狀 況為清查,再者強制執行法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之義務,亦僅 限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,本件債權人 自陳繼承人既係於108年處分該遺產,縱債權人取得買賣契 約,知悉買賣土地之價格,然於此5餘年間,繼承人將之花 用殆盡,亦非不可想像,債權人復未指明本院若依其所請調 查相關資料後,其將請求執行何財產標的,本院實難認債權 人請求調查之內容有助於發現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自無 職權向相關機關調取該等資料之必要性。而債權人聲請狀內 並未指明欲執行之財產標的,本院乃於113年12月13日通知
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,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憑,債權人雖於同年23日(本院收狀日)具 狀陳報,但仍重申為明瞭繼承人所得之遺產價額為何,使債 權人得於其繼承遺產所受利益之範圍內要求其負清償債務之 責等語,但仍未指明請求執行之財產標的,依前開說明,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即屬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