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7813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代 理 人 陳奕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債 務 人 范嘉安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、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, 經查,債務人勞保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,郵局存款未 達扣押標準,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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