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4539號
SCDV,113,司執,54539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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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4539號
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
          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
            0號1樓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SUPARMI(蘇巴咪)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UPARMI(蘇巴咪)對第三人所有 之薪資債權,經本院函詢勞動部,本件應執行所在地在花蓮 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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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