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
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忠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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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世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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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裕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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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承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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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 同
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
張晉榮律師
趙昕姸律師
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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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
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
張晉榮律師
趙昕姸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
偵字第5234號、第11607號)及追加起訴(109年偵續字第70號)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忠哲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
而重製營業秘密罪,處有期徒刑參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
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。附表五
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。
陳世欣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
而重製營業秘密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
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。附表六
編號4、5、13所示之物沒收。
王裕衡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
而重製營業秘密罪,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
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。附
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。
吳承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
而重製營業秘密罪,處有期徒刑柒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
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。附表八
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。
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罪。
事 實
一、李忠哲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旺矽公司)垂直式探
針卡(Vertical Probe Card,下稱VPC)研發處研發二部前
經理(任職期間民國97年11月17日至106年6月23日);陳世
欣係旺矽公司VPC研發處前資深工程師(任職期間100年4月7
日至106年6月30日);王裕衡係旺矽公司品保部物料品質工
程組前組長(任職期間99年10月6日至106年9月15日);吳
承恩係旺矽公司VPC研發五部前工程師(任職期間103年6月1
1日至106年8月31日)。其等到職時,均曾與旺矽公司簽署
服務合約書,內容載明旺矽公司員工就旺矽公司之營業機密
負保密義務,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,不得洩漏、告知、交
付或移轉予第三人、或對外發表、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、
利用,旺矽公司之同仁手冊亦載明公司之資訊軟體僅限處理
公務使用,禁止使用於私人用途;公司任何相關資訊,非經
過核准,禁止儲存、轉送、影印、郵寄或以任何形式給予非
屬公司員工之第三人。詎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
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各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
秘密之犯意,各自違反旺矽公司資訊保護規定,而為下列犯
行。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至106年5月26日,接續自旺矽公
司機密檔案伺服器,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一(除編號
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
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;陳世
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,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
案伺服器,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旺矽公司營
業秘密電磁紀錄,並將該電磁紀錄列印成紙本文件後攜出旺
矽公司,並將之存在在其居所及穎崴公司辦公室;王裕衡於
106年7月26日至106年9月8日,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
服器,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,逾越授權範圍而重
製如如附表四(除編號16至17外)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
電磁紀錄至其個人隨身碟內;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以照片
翻拍方式,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「探針卡設計圖面」之營業
秘密,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已自旺矽公司離職之陳世欣
。嗣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陸續離職後,經旺矽
公司稽核單位察覺有異,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
提出告訴,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
票,執行搜索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旺矽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新竹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。
理 由
甲、有罪部分: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管轄權:
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行為後,智慧財產案
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,並於112年8月30日施行
,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「營
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,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,不適
用前項規定: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、第十三條之二、
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,應由第一
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。」,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本應由智慧財
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,然依現行智慧財產
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
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
及其附帶民事訴訟,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」,則本院
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,仍有管
轄權,故自得為實體審理,合先敘明。
二、審理範圍:
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固均主張本院審理範圍應擴張至被
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逾越授權範圍而「使用
」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;惟查,本案檢察官原即
起訴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
密法之行為態樣即為「重製」,此觀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
、第11607號起訴書自明,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,本
院審理之範圍,自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
、王裕衡、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態樣;況檢察
官於本院審理期間,始終未提出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
衡、吳承恩4人逾越授權範圍而「使用」告訴人旺矽公司之
營業秘密之證據,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
最高法院10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,本院認依卷內
現存證據,已可判斷被告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
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「重製」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
業秘密,且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
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「使用」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
業秘密部分之提出證據,從而,本院審理範圍自僅為檢察官
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、第11607號起訴書所指之範圍,一併
敘明。
三、證據能力:
被告李忠哲、陳世欣、王裕衡、吳承恩4人之辯護人為其等
利益主張:證人張宇光、甲○○、陳致維於偵訊中之證述,為
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;而被告吳承恩、陳世欣於10
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照片、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
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則與本案起訴犯
罪事實無關聯性,故上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(見本院109智
訴5卷㈡第55頁),經查:
㈠證人張宇光、甲○○、陳致維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:按被告以
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
者外,得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證人應命具結,但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,不解具結
意義及效果者,不得令其具結,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;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,採具結制度,其
用意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,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
警戒心,使為誠實之陳述,是「具結」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式
擔保;又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「具結」
,係指「依法」有具結義務之人,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,
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能力,
是證據能力之有無,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(最高法
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判決可資參照)。經查,上開證人
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業經具結,且自筆錄內容觀
之,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,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,依上開規
定,自有證據能力。
㈡證人張宇光、甲○○、陳致維於109年4月14日及證人甲○○、陳
致維於108年12月25日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述:按刑事訴訟
法第158條之3規定:「證人、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
,其證言或鑑定意見,不得作為證據」,所謂「依法應具結
而未具結者」,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
規定,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(證人、告發人、告訴
人、被害人、共犯或共同被告)到庭作證,或雖非以證人身
分傳喚到庭,而於訊問過程中,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訊問時,
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,則檢察官、法官自應依本法第
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,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,其陳述始
符合第158之3之規定,而有證據能力。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
證人身分傳喚,而以告發人、告訴人、被害人或共犯、共同
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,其身分既非證人,即與「依法
應具結」之要件不合,縱未命其具結,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
職權之適法行使,當無違法可言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
第2項之規定,亦得為證據。經查,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前
開期日,均係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因皆
係告訴代理人地位為供述,無「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」之
問題,應認為有證據能力。
㈢辯護人雖以被告吳承恩、陳世欣於10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
照片、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
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,而認上開證據
無證能力,然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,與該等證據是否具
有證據能力無涉,辯護人此部主張,實非有據。
㈣除前揭證據資料外,本判決所引其餘證據,悉經當事人於本
院準備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(見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5頁)
,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,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
違法情形,且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
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
聞例外之規定,認有證據能力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㈠被告李忠哲部分:
⒈被告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26日,自告訴人旺
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
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
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,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
乙節,為其是認(見108偵5234卷㈠第30至33頁、第65至66頁
,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1頁),此外,復有被告李忠哲於旺
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《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
月25日》在卷可佐(見107他388卷㈡第150至154頁),另有如
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
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可參,此部事實
首堪認定。
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
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是否為營
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:
①秘密性:經查,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附表一編號1
、2所示資訊為選擇不同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的設計;附表
一編號3(簡報檔案第36至37、第40頁)、4所示資訊分別為
0.0mil針搭配各零件之公差設計與該針「承靠寬度數據」之
變更設計;附表一編號5至19、28、29、41、43、45、46、4
8、49、50所示資訊為不同針種分析統計該探針直度及尺寸
的良率之驗證資料;附表一編號20所示資訊為探針檢驗方式
與分類方法,依前揭方式或方法,得到附表一編號5至19、2
8、29、41、43、45、46、48、49、50良率之驗證資料;附
表一編號21所示資訊為同一0 mil探針,但不同版本的尺寸
公差值比較,且分析A0、AA-A0探針版本所存在問題;附表
一編號22、23、24所示資訊針對「第三人之00A測試機台」
經整理、分析所得之「組裝作業指導書」;附表一編號25所
示資訊不同針種規格之間共用性、各針種特性選擇組合,且
對0mil A0 A0針種提出改善方案;附表一編號26、27所示資
訊為探針頭保護盒(下蓋)、保護盒(上蓋)分別搭配「探
針頭」之間的公差設計;附表一編號30、31所示資訊垂直式
探針卡(VPC)之換針作業指導說明及教育影片截圖,包含
換針程序、該程序配合使用之顯微鏡與鎖付扭力值需求、換
針程序注意事項;附表一編號32所示資訊0AA 狀態現況,包
含「測試時產生部分彈簧段塑性變形的描述,當測試參數(
OD 000um)時,應力需下降至00%,無異常探針發生」、「
變換彈簧旋轉方向的0AA 000探針設計圖面之公差設計及良
率000%、不同針種的規格比較」、「0AA 000探針基礎研究
以及可靠度驗證(包含接觸阻值)驗證流程與結果」、「針
型開發提出針尾粗化改善方案,有效減少針尾與AA Aaa接觸
面積,並提升接觸壓力」;附表一編號33所示資訊係針對附
表一編號32所示0AA 000狀態現況,依上開現況所存在問題
,提出0AA000新設計評估;附表一編號36所示資訊依據「AA
AA使用手冊 (Aaaaaaaa Aaaaaa )」經修訂4版本所得之「
作業指導書」;附表一編號38、44、55所示資訊分別係附表
一編號33第9頁0AA探針、中間環aA、A-Aaaaaaa電性量測治
具A0 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;附表一編號39、40、52所示資
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;附表一編號42
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,更
進一步以「定義最佳化量測位置」作為「AAA驗證量測資料
」之用;附表一編號47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
驗方式與分類方法,更進一步以外加耐電流驗證以及Force
檢驗狀況,作為判斷探針的良率程度;附表一編號51所示資
訊為不同針種對應所屬儲存於資料庫路徑上的測試報表檔案
,以及不同種類探針(AAA、Aa、0AA)的0aa、00aa分析表
格與圖表;附表一編號53所示資訊為探針各類型之項目與客
戶規格、告訴人旺矽公司現有能力、Type0至0不同材質、注
意事項之間的對應表;附表一編號54所示資訊為產品AA0成
本分析;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資訊為針對AA-aA000AA000競業
資料進行逆向工程研究、分析;附表二編號2所示資訊為陶
瓷基板、上導板(UD)、中間環(MD)以及下導板(LD)之
對位孔的組合公差設計,以及對位點之準則;附表二編號3
所示資訊為探針與Gold bump(金凸塊)之間,對0.0mil探
針進行驗證方法,且得到「針痕大小(P/M size)、a/A ra
tion、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」之驗證結果;附表二編號4所
示資訊同附表一編號39、40、52所示資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
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;附表二編號5所示資訊為nV(美商
輝達)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;附表二編號6所示
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「項目成果及目標說明」內容,該內
容至少涵蓋項目有「接觸阻值CRes穩定技術」、「Pitch 00
um開發」、「三種不同形式之3DS探針設計 (包含不同孔深
比、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」、「(0AA)以及搭配Film
最佳設計圖形結果,以解決解決0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
題」;附表二編號7所示資訊為附表一編號55之A-Aaaaaaa電
性量測治具A0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;附表二編號8、9、10所
示資訊乃告訴人旺矽公司以第三人不同晶片規格所製作「產
品電路佈局圖面」作為「電性量測點位」的依據等情,有技
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【2】在卷可佐(見本院109智
訴5卷㈤第171至178頁);且依證人即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
研發部經理甲○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李忠哲拷貝的資料是探
針卡的設計規範,相關的設計規範是我們公司花時間去開發
,讓公司同仁在設計探針卡的時候有所依據,避免出現錯誤
,我們公司的探針卡是用來測試IC,如果探針卡的尺寸公差
沒有設計好的話,組裝就會出現問題,就沒用辦法用來測試
IC,這些尺寸公差資訊都是我們公司經過歷代產品不斷改良
才得到的資訊,雖然經手過尺寸公差的工程師有很多,但是
一些共通的部分,就會納入設計規範,經過時間演進,會有
一個最佳化的數值,可以讓後面工程師設計的時候當作參考
等語(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31頁、第69至70頁);證人即
告訴人公司處長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:選擇不同探針
卡零組件相關表格中,就是經過很多次實驗修正這些尺寸、
公差,這是我們內部稱作「零件承認」的作業,然後確認這
些數據產生的產品可以達到一個品質,再把這些數據記錄下
來;AAA驗證數據是我們公司設計準則或是實驗產生出來的
數據,我們的探針從101年開始就是自製,所以會針對自製
針去量測,然後把這些數據給前端進行改善,這是一個規格
值,數值越靠近中間越集中越好,這些驗證方式都是我們自
己針對產品去應用統計學上的方法來產生這些驗證數據,目
的就是用來監控及精進我們公司產品的品質,至於其他公司
是用什麼方式我就不知道;關於AA頭探針頭的設計資料中是
有包含針、上下導板甚至是中間的film也就是薄膜的組裝資
訊,裡面有記載詳盡,甚至包含導角,我們公司就是依靠這
些才可以穩定生產出測試卡;測試機台組裝作業指導書中,
我們公司除了彙整設備廠商提供的使用手冊外,雖然設備商
會在初始架構上給我們標準,但組裝過程中還需要一些其他
的零件,我們就會把組裝過程中所需要的零件和工序都記錄
下來,甚至做一些補強件,讓測試機台可以跟AA頭結合,為
了避免漏電,要在補強件上貼絕緣膠帶,而且我們還有開發
補強圈去跟原本的補強圈去做對位,這些資訊都不是測試機
台的原廠會告訴我們,都是我們公司自己開發出來,而且都
有詳盡的數據記載;AAAA校正作業指導書,就是我們跟原廠
買機台回來後,會在驗收設備時,透過我們實際的操作和驗
證去調校,並不是完全依照原廠給程序進行設備調校,目的
就是讓這個機台設備可以發揮功能;此外,關於公司相應客
戶不同晶片規格製作之產品電路布局圖,除了彙整客戶的晶
片規格外,還會在上面記載我們對應客戶開發特別零件的名
稱和標註電源的矩陣,這些設計是要給我們公司的產線作使
用等語(見109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、第96至97頁)。是自
證人甲○○、張宇光2人證述內容可知,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
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,有關探針與探針卡之尺
寸、公差設計、AAA測試數據與組裝、外購測試機台之零件
組裝與後續調校及對應不同客戶晶片所製作之探針卡設計圖
面上之資訊,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
中,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,是可認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
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、分析所得之經驗,且並非為一般涉及
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,均具秘密性甚明。
②經濟性: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:尺寸、公差數據
可以用來驗證產品的品質,所以我們才可以大量生產Probe
Card產品;在對外的簡報上,也是針對不同的客戶去作報告
;而IQC驗證數據可以讓我們的產品持續進步,讓出貨到客
戶那裡的異常情況降低,因為如果測試卡出現異常,整個處
理的成本或對商譽的影響都很大,探針頭的尺寸公差可以用
來作驗證,可以用來縮短開發新產品時間;機台組裝作業指
導書讓我們機台組裝可以順利執行,然後就可以憑此生產好
用的測試卡;機台的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記載的這些數據也是
我們在生產Probe Card產品中不可獲缺的等語(見本院109
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)。是自證人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,被
告李忠哲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,均係用於告訴人旺矽公司
相應不同客戶需求,設計、開發並於後續大規模生產Probe
Card產品,且因相關資訊之累積,亦可確保所生產Probe Ca
rd產品之達一定程度之品質,是使用上開檔案,可減少自行
摸索研發時間、大幅降低開發成本,且部分針對特定客戶特
定晶片之產品分析資訊,亦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快速掌握客
戶需求,從而,上開檔案均具經濟性甚明。
③合理保密措施:經查,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
法,已通過ISO27001 驗證,而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
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
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,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
登入後始可閱覽,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
;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「機密」,被告李忠哲
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,且告訴人旺矽公司
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,針對機密資訊之存
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,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
請才能開通,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,員工離職前會
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,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
負有保密義務等情,有被告李忠哲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
服務合約書、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、帳號
密碼管理作業辦法、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、網路安全管理
程序書、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、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、
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、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、人員安
全管理程序、資訊安全政策手冊、告訴人公司寄送予被告李
忠哲之演練電子郵件、被告李忠哲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
取紀錄《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25日》、告訴人旺矽
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李忠哲之離職申請單、物品
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(見107他388卷㈡第5
2頁、第78至80頁、第81至83頁、第84至86頁、第87至92頁
、第93至97頁、第98至104頁、第105至108頁、第109至115
頁、第116至117頁、第118至130頁、第131至149頁、第155
至159頁、第263至264頁),且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
矽公司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
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內,均有「confiden
tial」、「MPI confidential」之註記,亦有各該電磁紀錄
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。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
件產出後,就文件機密之標示、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
服器後之管理、員工登入存取權限、下載紀錄保存、後續對
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,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,
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,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
於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
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
。
④綜上所述,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
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
錄,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。
⒊再被告李忠哲於106年1月24日有透過傳送簡訊予被告穎崴公
司法定代理人之方式,討論被告穎崴公司組織VPC技術團隊
之事項,被告李忠哲並表示會於106年2月15日前會報相關事
宜,而被告李忠哲復於106年2月10日製作標題為「VPC團隊
計畫說明」等情,有簡訊對話紀錄及團隊計畫簡報檔在卷可
佐(見108偵11670卷㈡第8至14頁);觀之被告李忠哲所製作
上開簡報檔案中組織功能圖中之內容,包含VPC產品之「研
究設計開發」、「工程」、「製造」及「品保」等4大主項
目,各該主項目下,各有關於關鍵零組件開發及製作、進料
管理、組裝、供應商管理及產品檢驗等細部項目,此有該簡
報檔案附卷可參(見108偵11670卷㈡第13頁),參諸被告李
忠哲係在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5日止,密集重製告訴
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
、35、37、56至65外)、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,
已如前述,衡諸VPC係作為測試晶片良率之關鍵產品,製作
該產品之團隊除有具備相當經驗之人員外,尚須搭配相關技
術文件始能順利產製VPC,而被告李忠哲所欲籌組之VPC團隊
計畫項目中,既有上述橫跨「研究設計開發」、「工程」、
「製造」及「品保」等項目,被告李忠哲苟非為籌組VPC團
隊,何須於製作完上開簡報,即密集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
營業秘密;況被告李忠哲於偵訊中陳稱:我下載是以資料整
批存取,而不是各別下載,這些下載的資料夾我認為是日常
管理的文件及表格,原本預期要到穎崴工作時,在管理上有
參考用途等語(見108偵5234卷㈠第65頁背面),雖被告李忠
哲對於其所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性質及用途有所
閃避,然其並不否認其重製上述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
,主觀係欲供其未來工作使用。綜合上情觀之,被告李忠哲
於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前,已有為被告穎崴公司規
劃VPC團隊之行為,且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時間
點緊接於規劃VPC團隊計畫後,況其亦不否認重製之目的係
為供其私用,交互此等情節,可認被告李忠哲重製之行為顯
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,且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甚明。
⒋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
所規範之營業秘密,其答辯意旨如下:
①附表一(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
)部分:關於Cobra探針為IBM於1976年申請專利並於1977年
公開,於1994年該專利期間已屆滿,Cobra形狀之探針設計
技術為公共財,市面上眾多廠家皆有生產製作與銷售Cobra
形狀之探針產品(包含:探針卡/探針/線材/零件加工/微孔
加工/絕緣鍍膜),另在SWTW的文章及國內研究論文也有提
及設計量測與最佳化相關技術資料(詳請參閱附件16、17)
,此為業界公開資訊;關於A00000 AA-AAAA測試機台組裝部
分,該機台是愛德萬測試機平台,所以不管哪家探針卡製造
商皆須依據此設備進行測試,這些結構及測試組裝等都是相
同的,每間使用愛德萬00A AA-AAAA廠商都相同;關於對應
客戶出具之針種異常報告僅是統計資料,公開網頁資料皆可
查詢此資料;關於壓克力下保護蓋設計圖面,屬探針頭壓克
力材質保護蓋,依據探針頭外型大小設計,各家探針卡製造
商皆有此設計;關於換針流程皆已有相關文章介紹,且告訴
人旺矽公司亦將該等檔案置放在跨部門公用資料夾;關於3D
S針款說明部分,該針款與Nidec SV TCL 開發之產品相同,
包含生產設備也是由Nidec提供予告訴人公司,並且於2018
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詳細介紹;關於AAAA機台使用手
冊部分,該設備已停產多年,手冊檔案內容為原廠文件轉換
而來,且網路上有眾多中古設備銷售,如何校正已是公開資
訊,於2014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亦有詳細介紹;關於告
訴人旺矽公司針對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,
僅為使用針數及針款例行統計資料,無售價等資訊,可知此
為業界業務間公開資料;關於探針頻速量測結果彙整,外界
供應商很多且特性都詳細公開;關於不同客戶使用架構類型
統計及客戶不同需求與本身能力對應,都是告訴人旺矽公司
自行公開之資訊;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新產品RP7製作生產
所需之工序,站點順序、計畫工作時間以及製作成本,只是
工時統計與零件BOM表,各產業產品都會使用;故告訴人旺
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,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,
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5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(見刑事陳
報㈥狀卷1第17至507、卷2第5至305頁);惟查,依被告及辯
護人所提出關於探針卡及製作探針卡零組件之各家廠商網頁
資料及所提出文獻中(見被證5附件1至17),均未揭示就選
擇不同針種與形狀、尺寸、規格、材料、尺寸公差、各式零
組件之間,得到最佳化的設計規範;另依被告李忠哲及辯護
人所提出愛德萬測試集團於2011年開始販售A00000測試機型
,並提供Direct-Probe的解決方案之資料(見被證5附件18
至21),其中並無出現告訴人旺矽公司作業指導書中所載關
於確認各零件所搭配零組件之間是否組裝完成、調整各零件
之間的高度差、螺絲之選用、鎖付扭力值需求事項;被告李
忠哲及辯護人提出被證5附件22之網頁資料,僅係晶片商晶
片規格,與針種異常報告並非相同,被證5附件23之「軸承
外蓋完整尺寸公差圖」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針頭保護(下蓋)
之設計規則圖技術領域及結構均不相同;被證5附件29之SWT
W的文章,該文主要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、低針壓測試、
耐電流(C.C.C.)測試、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、針尖共面(
coplanar) 測試、接觸電阻測試等等測試結果,以及揭示
使用四個設計因素(1)針頭尖端形狀(2) 變換彈簧旋轉
方向 (3) d、l、h參數對針壓影響(4) Operation OD(
Over Drive,即針測行程) margin以實現彈性化設計等並
未揭示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0AA針款整理出之關於設計者尺
寸公差、實驗結果等資訊;被證5附件28僅揭示AAAA機型銷
售資訊,被證5附件29系揭示探針卡夾取代傳統探針卡測試
設置,但均無從證明上開文件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檢驗與校正
AAAA機台之資訊實質相同;被證5附件34揭示六大IC晶圓廠
製程演進,並未有何告訴人旺矽公司因應不同廠商需求開發
不同產品規格(各種間距規格)之分類統計;被證5附件35
、36未揭示探針卡零件MD中間環之公差資訊;被證5附件37
固然揭示高頻測量探針規格及頻譜圖,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
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果;被證5附件38、38-1、39雖揭示
不同探針規格,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
果;被證5附件40雖有揭露PCB上肢電子零件表(BOM),但
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、分析所得之成本資訊;被證5
附件4係揭示之液晶模組技術亦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電性
量測治具之技術無關。從而,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
開證據,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一(除編號3部
分簡報內容、編號34、35、37、56至65外)部分之電磁紀錄
,不具秘密性。
②附表二部分:關於「AA-AA000AA000」部分,僅係告訴人旺矽
公司拆解競爭對手探針卡產品拆解後之逆向工程結果,告訴
人旺矽公司並非營業秘密所有人;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
產品組件定位孔匹配部分,告訴人旺矽公司所使用之「定位
銷」為市售品,且網路上都可查得業界常用之設計安裝公差
表,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所載數值雷同;關於Probe mark DOE
實驗,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
,包含探針特性,以及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
、如待測物為PAD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,且包含不同測試溫
度、不同測試力量,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;告訴
人旺矽公司統計各客戶使用針款及針數統計資料,不具秘密
性;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統計客戶(輝達)待測物型態與待
測物之間距所使用的探針,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
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,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
、如待測物為Aa Aaaaaa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,且包含不同
測試溫度、不同測試力量,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
;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部門季目標達成狀況說明簡報,其內
容為進度與達成狀況整理,未包含如何達成之技術手法,且
「(0AA)以及搭配Film之設計圖形」相當於定位件;關於
電性量測治具部分,為單一部件不具備功能性,且並未標註
鑽孔位置與尺寸,此部件屬業界習知;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
針對客戶輝達公司開發之治具圖,係由客戶資料轉換出顯示
訊號、電源、接地配置圖,且並未標註位置名稱、座標尺寸
、線路對應;故告訴人旺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
,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,並以刑事陳報㈦狀被證7所附之附件
為其答辯依據(見刑事陳報㈦狀卷第9至411頁);惟查,被
證7附件1僅揭示競爭對手產品總覽,附件2為大學國科會補
助之研究計畫,均無從得悉告訴人旺矽公司係以何種方式進
行逆向工程研究、分析,並有所得;被證7附件3揭示之定位
銷安裝設計公差表圖表與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旺矽公司「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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