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823號
PCDV,114,司執,8823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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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2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6
            、17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蒲瑞嫻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 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謹濃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阿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詹謹濃等二人為債務人,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,惟其中債務人林阿益早已於10 6年1月28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參,是債權 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,債務人林阿益既已死亡,權利能力歸 於消滅,即無當事人能力,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就此部分 ,自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、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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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