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號
聲 請人即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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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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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文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25 2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相對人梁文杏為強制執行 。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0月12日死亡 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。是相對人 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,自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