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464號
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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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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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游筑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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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聖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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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
其中一法院聲請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
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民事訴訟法第
28條第1項亦有明定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
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筑棊、邱聖容為強制執行
,並陳明因債務人游筑棊財產不明,聲請代查債務人游筑棊
之壽險保單資料,另債務人邱聖容部分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
,均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
,查債務人游筑棊、邱聖容之戶籍分別設於新北市淡水區、
桃園市平鎮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本
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,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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