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646號
PCDV,114,司執,1646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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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46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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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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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廖隆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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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,非在本院轄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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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