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4919號
PCDV,114,司執,14919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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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91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
債 務 人 韓慶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     
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、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 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司執字第97230號債權憑證,聲請依強 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核其應屬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。又債務人之住所 地已遷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,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,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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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