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381號
債 權 人 陳靜瑩
代 理 人 陳昭文
債 務 人 李弘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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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李義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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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阮金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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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
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李義峯所有位於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、權利範圍1/5及其上同地段139建
號建物之不動產;及債務人李義峯、阮金泰於第三人財團法
人真理大學之薪資所得,而財產所在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
區,非在本院轄區內,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
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
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