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625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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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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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林政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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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存款 資料等以為執行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 管轄法院,經查,債務人設籍在新北市淡水區,非在本院轄 區,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 地非在本院轄區;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按獨資商號,並無獨立人格,以該 商號為營業,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,是商號與個 人,名稱雖異,實非不同權義主體(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 字第1446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融鑫實業社為獨資經營的商號 ,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,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於債 務人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