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32號
PCDV,114,司執,1032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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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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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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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彭斯煒彭建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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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應
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,揆諸上開規定
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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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