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8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婚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甲
○○,嗣兩造約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,嗣兩造
爭吵,聲請人攜未成年子女返回花蓮居住,相對人卻又逕自
至花蓮將未成年子女帶回新北市住處,而相對人常有酗酒行
為,且常以穢語辱罵聲請人,為免未成年子女長期於暴力陰
影下,故請求相對人交付子女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並未繳交裁判費用,經本院於113年12
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,且經送
達聲請人陳報之址,然聲請人迄今未補繳費用,此有本院家
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2張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
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