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11390號
PCDV,113,司執,211390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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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139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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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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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湯桂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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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之存款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南 市中西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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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