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陳昆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(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),
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,聲請人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程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3月7日止。
理 由
壹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
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
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
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
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
;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
次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貳、查本件聲請人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,前經台灣台中
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76號裁
定保全處分,同日公告,復於113年10月9日經該院以113年
度消債全聲字第59號裁定延長時間至114年1月6日在案,嗣
經該院移轉管轄,聲請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
,經斟酌實際情狀,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
全處分期間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湘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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