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債 權 人 施淑芬 上列債權人施淑芬因與債務人彭美雲、武金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確認票號WG0000000、WG0000000有無請求「連帶給付」(含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)?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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