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
債 權 人 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柏誼
上列債權人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鄭麗娥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允將日日新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巷00號3樓之8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
」謄本(含所有權人鄭麗娥之身分證字號)。
二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鄭麗娥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三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及約定年息百分之10依據之貴管理委
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