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86710號
PTDV,113,司執,86710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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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6710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之4
債 務 人 辛德喜 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(設台北市大安區)之保險相關債權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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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