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6887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威
住同上
債 務 人 陳崑德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。
二、本件因債務人死亡,須待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繼承人等相關資 料始得續行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 7日內補正該行為,該命令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,有函稿電 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 理由而未補正,經本院另於114年1月2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 正,該命令亦於114年1月3日送達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,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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