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63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 務人 彭玉貞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街000巷00號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
執行事件,聲請延緩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強制執行因第三人穩發行稱如本院執行 其薪資將請其離職,有損伊之權益,為此聲請延緩執行云云 。
二、實施強制執行時,經債權人同意者,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。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聲請人聲請延緩執行,並未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,且其電詢第三人穩發行亦查無扣薪會被迫離 職情事,此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於 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