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35號
ILDV,114,司促,435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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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潘伯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39,369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伯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累計239,369元正未給付,其中225,
386元為消費款;11,900元為利息;2,0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3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5386元 潘伯勳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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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