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57號
ILDV,114,司促,357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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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林文山
債 務 人 蔡庭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,154元,及自民國
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
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75
%浮動計息(目前為年利率2.295%),暨自113年12月16日起
照應還本金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,另自113年1
2月16日6個月以內照應還本金額按前開利率之一成,逾期在
6個月以上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3,969元,及自民
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
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
75%浮動計息(目前為年利率2.295%),暨自113年12月16日
起照應還本金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,另自113
年12月16日6個月以內照應還本金額按前開利率之一成,逾
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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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