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9號
ILDV,114,司促,249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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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張麗秀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伍仟壹
佰柒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麗秀於87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釋明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434元 張麗秀 自民國90年1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%,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42738元 張麗秀 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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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