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5號
ILDV,114,司促,135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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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號
債 權 人 林東漢


債 務 人 游春香




高成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■片語■(給付)新臺幣(下同)■金額轉
換■元,及其中本金■金額轉換■元部分,自民國■日期轉
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按■片語■(利息)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■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■片語■(賠償)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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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