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胡OO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胡OO為胡OO之子,胡OO因罹患肺癌,
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爰聲請對胡OO為監護之宣
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胡OO已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,聲請人已另案向本
院聲請陳報胡OO之遺產清冊,已由本院另以113年司繼字第1
422號裁定准予對胡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,有本院上揭公
示催告公告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41頁),是本案程序已失其
目的,而無續行之必要,依前開規定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
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、第16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