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5871號
SLDV,113,司促,15871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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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緻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,43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58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833元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林緻玲於民國93年9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
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
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1833元整。 (二)依
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
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
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02元整
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
本金新臺幣4183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帳
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
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
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
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
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
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
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
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
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
明。 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
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釋明
文件:如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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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