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4937號
SLDV,113,司促,14937,20250113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廖俊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亞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,141元,及自民國113年5
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

1/1頁


參考資料